你好,我2月份入职原来的单位,入职时候签了一份不清楚是合同还是协议(只有一份在单位,我没有),大概内容: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3000,试用期时间2月22至5月22(大概时间,具体时间记不住),在此期间没有为我购买社保,在5月26日我提出书面辞职于5月31日离职,人事以个人工作忙为由不接受我的辞职报告,过后找了两次人事都不在,我于5月30日将辞职报告放于人事办公桌,5月31日正式离职,当日未办理离职手续。6月12日办理离职时候人事以我不能继续工作为由,要扣除我薪资,将原来试用期工资3000改为2000元,我不同意,因此单位拒绝为我办理离职。请问这种行为单位属于违法吗?能申请仲裁吗?仲裁诉求单位补偿在职期间双倍工资和补缴社保,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