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其他专业建筑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处罚调整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施工。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

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处罚款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

1、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2、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而不依法予以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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