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不是一种骗局。所谓骗人可能是保险公司在出险理赔方面给人们的一种印象,但很多时候,保险公司并不是强词夺理,他们的论据就是法律。
保险公司每出一个险种的保险条款,都会经过公司内部与外部法律顾问的讨论,这一点在外资保险公司身上体现尤其明显,所以正式的保单中的保险条款往往十分繁多且用语复杂。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人类生活中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或然风险。 保险就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最佳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明确了保险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可知:
首先商业保险行为是一种以保险合同为形式、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以国家立法为基础的社会保险;
其次投保人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才可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索赔权和经济补偿,不同于以单方给予为基础的社会救济;
第三,保险人的赔偿给付义务的履行(人寿保险除外)是不确定的,有赖于合同约定的事故(人身保险也称事件)的发生与否,不同于以确定的受益权为基础的储蓄制度。
由上可知,保险不是一种骗局。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即投保人通过交纳少量保险费,将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一旦发生风险,则进行损失分摊,由众多的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摊少数遭受灾害事故的企业和个人的损失。
由于保险具有这一基本职能,因此,对家庭和个人具有不可低估的保障作用。
不是的。
依据《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扩展资料:
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