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04-27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第2个回答 2020-05-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作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第3个回答 2020-04-30
这个是在2001年12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但是当中规定事实婚姻的有效时间点,则定在
1994年2月1日
第4个回答 2020-05-02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