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婚姻法规定的事实婚姻是才哪一年开始取消的

如题所述

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取消的时间是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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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27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第2个回答  2020-05-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作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第3个回答  2020-04-30
这个是在2001年12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但是当中规定事实婚姻的有效时间点,则定在
1994年2月1日
第4个回答  2020-05-02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