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为确保竞技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人才培养与退役安置办法。

第一条明确规定,该办法旨在规范运动员招聘与退役安置流程,以强化体育人才的培养。其中,竞技体育人才涵盖体育后备人才与运动员两个类别。体育后备人才指的是那些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如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等接受训练,展现出体育潜力的青少年和儿童。

而运动员,是由省体育运动训练单位招聘的专业人员,他们通过试训或享受体育津贴,专注于特定体育项目的训练和比赛。运动员群体包括试训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他们的培养与退役安置将受本办法指导。

第三条强调,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后备人才和优秀运动员的培养以及退役安置工作。政府部门在这一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领导并协调体育、教育、财政等多部门的工作,确保各项管理任务的顺利进行。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通过兴办或资助体育机构以及对运动员的培养提供支持,共同推动山西省竞技体育事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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