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

如题所述

《规定》明确指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对于其他用途的土地,若有多家意向用地者,同样遵循上述方式出让。挂牌出让是一种具体操作方式,即出让人发布公告,公布拟出让土地的交易条件和期限,在指定场所公开竞标,接受竞买人报价并更新价格,最终根据报价结果决定土地使用者。这种方法源于广东、江苏和重庆等地的实践,它结合了招标、拍卖和协议方式的优点,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


在当前我国土地市场中,挂牌出让展现出独特的优势。首先,它的期限较长,允许竞买者多次报价,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更理性的决策和竞争。其次,操作流程简便,便于进行大规模的土地交易。此外,它有利于土地有形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因此,《规定》将挂牌出让与招标拍卖并列,视为重要补充,详细规定了适用范围和程序。


考虑到可能存在的激烈竞价,为了实现土地效益的最大化,《规定》第19条特别提到,如果在挂牌截止时仍有多个竞买人,将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的竞买者将获得土地使用权。这一条款确保了整个出让过程的公正性,维护了市场的正常运作。
扩展资料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2002 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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