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仲裁机构

如题所述

中国仲裁制度中,有一个重要的自律性组织是中国仲裁协会。这个协会负责监督仲裁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行为,其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遵循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主要设立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也可在其他设区的市根据需要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



仲裁委员会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商会共同组建,并需经过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其构成包括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7至11人,成员需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的比例不得低于1/3。仲裁员的资格要求包括: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如律师、审判员,或者在法律研究、教学方面有高级职称,或者具备法律知识和经济贸易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水平。



当仲裁委员会接受案件后,不是直接进行仲裁,而是通过组建仲裁庭来行使仲裁权。仲裁庭有两种组织形式:合议制,由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1人为首席仲裁员;独任制则由1名仲裁员担任。当事人在约定仲裁庭人数时,可以各自选择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需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如果是独任制,仲裁员则由当事人共同决定。





扩展资料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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