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上有人大代表提议,要针对劣迹艺人的惩诫纳入管理。他说明星享受了作为偶像的红利,也应对自己有更高的道德要求,犯了错应当承担责任。那么针对劣迹艺人管理打击力度大的话,会不会有什么弊端呢?
首先面临第一个问题是如何定义劣迹艺人呢?是指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的,还是说违反社会道德问题的也算劣迹艺人。
先来看触犯法律法规的,大部分是指沾染毒品嫖娼等行为,这一部分艺人目前已经完全消失在公众面前。针对这些人的惩戒,我认为剥夺他们的就业机会,让他们无法在网络上发声,这种惩罚力度一点也不为过。加大力度打击触犯法律法规的艺人,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我国法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警示后人,不要轻易去触犯法律。
惩戒劣迹艺人比较有争议的一点是艺人有道德问题是否属于劣迹艺人?比如说这个明星出轨了,有家暴行为。如果将它定义为劣迹艺人,那和触犯法律法规的那一批艺人惩罚力度是一样的,会不会太过严重呢?毕竟大家所造成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所以就有人大代表提出,将劣迹艺人分等级,按照不同的等级实施不同的惩罚。有一些劣迹艺人的行为是可以通过教育去改进的,那么就应该给他这个机会去改进,毕竟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目的。
还有人提议说,要完全限制劣迹艺人的作品播出。一部作品的完成离不开很多工作人员的努力,如果因为其中一个污点就抹杀掉这部作品的成果,我认为是一刀切了。关于这一点,可以要求制作方将劣迹艺人的镜头全部剪掉再播出,也算是给这部作品一个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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