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夫到现在没付抚养费,在单位到处造谣生事说我坏话,并且还发信息到我父亲单位领导说我父亲如何如何。孩子才1周6,暂时放在我父母那里抚养,他要求我每周5把孩子送到他家,周1再接回去,我父母距离他家车程1个半小时。我拒绝了他这个无理的要求。法院离婚判决书也没涉及到探视权的问题。他发信息来说要到法院起诉我,让法院执行他的探视权。请问,1.他要如何找出证据证明他没看到孩子。我估计这个很难证明。2.如果我坚决不让他探视的话,我会被拘留吗?3.如果收到法院通知书,我不去开庭,会有什么后果。
只要不会被拘留就无所谓,败诉就败诉,我懒得理会这种无赖,孩子每月那1点的抚养费都不出,还谈什么探视权?不要脸
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孩子,法院一般是对不履行判决的一方司法拘留。然而,司法拘留的最长期限只有14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扩展资料:
《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由此可见,法律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为探望权中止的惟一法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