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起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与不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可以参见《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8年4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