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根据 民法通则 第136条的规定: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医疗过错行为损害的是患者的身体,侵犯其生命健康权,因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一年诉讼时效从什么时点起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何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68条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法律毕竟是抽象的,而案件是如此的具体。怎样认定“伤害明显”、“受伤害之日”、“伤害当时未曾发现”以及“伤势确诊”呢? 所谓“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是指 侵权 行为发生时伤害已经清楚地显露出来,以至于一般人凭借其认识能力就能看到或者感觉到。由此推定受害人在受伤害时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例如 交通事故赔偿 就是事故发生之日。有观点认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应是治疗终结之日,这是不符合司法解释文义的,除非最高 法院 做出扩大解释。只于受害人仍在住院、治疗费用未确定,伤残未鉴定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如果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存在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并且这种障碍发生在或者持续到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则诉讼时效中止。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包括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受害人所受伤害尚不明显,事后才确诊以及侵权行为发生后一段时日受害人才受有伤害并经确诊的情形。例如,在输血感染丙肝的案件中,患者提出自己是通过报刊了解到输血与感染丙肝之间的关系,主张以自己了解报刊内容的时间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按上述规定应当以患者诊断出丙肝的时间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为依据普通常识,被诊断患有某种疾病的患者会询问患这种疾病的原因。 “知道”或“应当知道”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其二权利人知道权利被谁侵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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