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交警是什么编制

如题所述

高速交警属于公安部门的直属单位,归公安机关管理。
专职负责管理高速公路通行秩序、在高速公路进行执法执勤、勘察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业务警种,是公安机关重要组成力量。
管辖权限:高速公路交警对非高速公路没有管辖权,其只能在辖区内高速公路执法,同样的,其他公共道路交警对辖境内高速公路也没有管辖权。
工作内容:高速公路交警日常工作为采集电子违法数据和事故勘察,在收费站和服务区对车辆进行检查和查处,例如涉牌涉证、盗抢车、走私车等。而公共道路交警以交通指挥、疏导、车辆管理为主。
高速公路交警分两种管理模式:
1、省管模式:“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警察队伍在编制和管理上由省级公安交管部门直接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内设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警察总队内设立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速公路,下属各大队在人员编制、财政、绩效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管理,不受地方管辖;
2、地方模式:“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警察队伍在编制和财政上由地方公安交管部门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总队内设高速公路直属支队或高速公路管理科。各地市公安交警支队下辖的高速公路大队在业务和绩效上归省公安管理,人员编制、财政由地方公安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第七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第八条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第九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第十条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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