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如题所述

范围包括:
1.行政征收或行政征用的补偿;
2.行政主体变更行政许可、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政策和行为的补偿;
3.国家危险责任的补偿。
4.公民因保护国家财产或协助执行公务受到的损失的补偿;
5.行政主体限制相对人某些合法权益的补偿;
6.部队军事训练、演习、追捕逃犯等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补偿;
7.工程兴建造成部分个人、组织不应有财产损失的,甚至个别人身伤害的补偿。
行政补偿,即行政损失补偿,是一种国家补偿。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主体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 侵犯人身权 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 吊销许可证 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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