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摊销体现了什么原则?是谨慎性原则吗?

如题所述

无形资产的摊销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不是谨慎性原则。

因为无形资产属于一项长期资产,企业可以在若干会计年度内受益,因而为获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相关支出是资本性支出。同时企业的无形资产总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在这一期间里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额外的经济利益。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在其有效期限内进行摊销。无形资产通过长期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价值随着无形资产的使用而逐渐损耗,并将所损耗的价值转移到所生产的产品、提供的劳务中,或构成费用。通过产品的销售或劳务的提供,从而使这部分摊销的价值损耗得到补偿。

扩展资料

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企业会计处理中处处可见。如本期销售出一批产品,期末款项尚未收到,但在会计处理上应把它作为本期营业收入。

再如,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尽管固定资产在本期尚未毁损,不必更新,但它的一部分价值已在本期消耗掉,因此要将这部分价值以折旧的形式提取出来,记入本期费用。

为了贯彻权责发生制,会计制度中还专门设立了“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和“递延费用”科目,专门核算某些本期发生但尚未支出的费用和本期已支出但尚未发生的费用。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而言的。

权责发生制大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时有其合理性,几乎完全取代了收付实现制;但在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时却有其局限性:一个在损益表上看来经营很好,效率很高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却可能没有相应的变现资金而陷入财务困境。

这是由于权责发生制把应计的收入和费用都反映在损益表上,而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则部分反映为现金收支,部分反映为债权债务。为提示这种情况,应编制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现金流量或财务状况变动表。弥补权责发生制的不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责发生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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