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被辞退用人单位要付一年一个工资这劳动法是从什么时候实施

合同期内被辞退用人单位要付一年一个工资这劳动法是从什么时候实施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如果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双倍。

因此,建议你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建议你用一小时全面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即可看出用人单位有没有其他侵犯你合法权益的方面,这会使你一生受益。

注意收集证据,证明你的工作年限,加班等。如果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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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26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
第2个回答  2010-10-26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3个回答  2010-10-26
你所述的属于经济补偿的问题。
经济补偿的问题在劳动法实施之前即1995之前已经有法可依。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部发[1994]481号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法律依据附后。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问题又重新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计算经济补偿时要注意,如果是2008年之前已经工作,计算时要分段计算。

以2008年1月1日为界,之前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当时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之后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执行。

【发文号】 劳部发[1994]481号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