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缓刑的人能享受社保吗

如题所述

判处缓刑的人能享受社保。
社区矫正继续参保。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为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现再就业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医疗保障政策,享受相应待遇。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 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缓刑期刊,社保照常缴纳。已经退休的,照常领取养老金,只是不能参加调整,缓刑期满之后,可以参加调整。判刑人员,包括判缓刑的,社保及退休金的处理,要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判刑之前已经办理过退休,并正常领取过养老金的缓刑或服刑期间无法领取养老金。刑期结束之后,恢复领取养老金资格,缓刑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二种:判刑之前没有工作,没参加过社保的缓刑或服刑期间,没有资格缴纳社保。刑期结束后,看地方社保政策办理。有的地方允许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第三种:判刑之前,有工作,有视同工龄或交纳过社保的如果有视同工龄,也就是有社保视同缴费年限的,一律作废。如果有社保实际缴费年限的,保留资格。刑期结束之后,可以继续缴纳社保费用,符合退休条件,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社保是国家对个人的一个基本保障,需要单位与个人共同负担。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对于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一、事业单位缓刑人员社保政策
有一定影响。
因为被判处缓刑也属于刑事处罚。企业可以以此为借口解除劳动关系。
判刑期间,如果到了领取社保养老金的年龄,暂缓领取,等待刑满释放才开始领取,暂缓领取期间的不予补发。缓刑期间,职工照常缴纳社会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照常办理退休,只是判处缓刑的,在缓刑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社保就是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五个险种,是劳动法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纳的一种强制性保险,社会保险能为在岗职工提供最基础的保险保障。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
二、人社部关于缓刑人员养老
判缓刑后退休时是不能算视同缴费年限工龄的,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法律分析在职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期间的,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在职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的:服刑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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