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经营地址,一般是劳动者工作的地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场,对于劳动者来说,关系到社保缴纳、家庭生活等诸多方面,也是劳动者选择服务企业的重要考量。一般情况下,企业单方不当变更工作地点,导致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但也要充分重视企业搬迁对企业发展的客观必要性。对于尽管搬迁但对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没有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我们认为劳动者应当服从这样的安排,而不是一味地声称劳动合同条件不符合约定,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企业搬迁是否可视为“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根据企业搬迁距离、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通勤时间、是否给予交通补贴、工作场所的变化是否给劳动者工作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不利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判断。
一般来说,企业搬迁地址属于同一城区,公共交通可以到达,不属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果企业异地搬迁,对职工的影响难以消除,属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前提是判断企业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如果属于,劳动者不去,即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此时,企业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不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属于的,劳动者不去,就不服从企业正常的调动安排,对违纪的劳动者可以按规章制度处理;此时,劳动者将很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