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金鹰集团郑泽诈骗案的一二审判决书

如题所述

银川市中院在今年8月21日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主犯郑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田玮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严胜、徐兵、吴霞、袁滨、许春雷分别被判处12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0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郑泽、田玮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诉人郑泽伙同田玮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于2000年在香港注册只有1万港元资本的香港金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并使用伪造的资信证明等文件虚构资金实力,先后欺骗宁夏、内蒙古两地有关部门与其签订合作协议。 郑泽等人又以上述项目为诱饵,在对金鹰集团进行虚假宣传包装的基础上,以先履行小额合同和部分履行合同等手段诱骗相关单位和个人与其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在2001年至2007年间,郑泽等被告人采取招标后不开标,非法占用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恶意拖延及拒绝支付工程、材料款;编造购房合同、套取银行按揭贷款;以高利回报诱骗被害人交纳商铺租赁转委托经营保证金,以及违法销售贵宾卡、违法预售房屋等手段实施合同诈骗。 被告人郑泽共骗取宁夏、内蒙古两地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被害人资金总价值17.09亿多元;田玮、严胜等6名同案犯,参与合同诈骗,所涉合同诈骗金额均属特别巨大。 郑泽等人还采取虚列财务支出,以假发票冲抵个人借款,购买高档轿车、房产及消费等手段,转移、挥霍被害人交付的钱财计9000余万元。案发前,郑泽秘密转移宁夏宾馆改造及金鹰国际村开发股份,图谋套取现金转移境外,并隐匿、转移涉案证据,企图逃避法律追究。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郑泽、田玮、严胜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刑罚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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