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前满几年认定苦脏累

改制前满几年认定苦脏累

关于计算工龄的问题 一、工龄的计算 据1953年颁布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有关定义:“一般工龄”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而我们平时所在地说的“总的工龄”也可称为累计工作年限。而且本企业工作年限,则指工人或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 计算“本企业连续工龄”只须掌握如下要点即可: 1、企业经转让、改组成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的,其在转达让、改组合并前后的本企业界工龄 ; 2、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3、职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 4、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作为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仍应合并计算; 5、职工留职停薪期间、留用察看期间,应计入本企业工龄。 二、工龄同各种福利关系 (一)职工年休假《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沪府办发(92)15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龄 5年者,从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龄5-15年,休假7天;工龄15-25年,休假10天;工龄满25年以上,休假14天。”上述工龄均指在本企业的连续工龄。 二)医疗期 1.在2002年5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第十三条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例规格化定给予医疗期: 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位年限满15年的,不限定医疗期。 2.在2002年5月1日前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长的以及在行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 3.在2002年5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 个月。 在退休时,考量“工龄”,是要折算(计算)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根据各地政府(通常以省政府为准)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文件的时间为界限(大多数是1993年或1994年,各地不一致) A.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加工作(固定工)开始至政策文件实施开始日,这一段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通常理解的“工龄”。 B.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简称为“缴费年限”),是指开始实施政策文件之后,职工参保(由单位统一办理的)并且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缴费的累积时间段。 通常,在计算退休养老金数额时,就是考量“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有些职工,虽然在单位工作着,但或许因各种原因(例如企业等待破产、下岗待业、企业经营严重困难等等)而未缴费(养老保险档案存续但没有缴费)的,则社保机构不计或者少计缴费年限。缴费的时间段累加起来,也就是“(累计)缴费年限”。正确的理解,应当是:“累计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两项之和,可理解为“工龄”。而不是简单的计算年限。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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