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庭庭长权力大吗

如题所述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权利很大,但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并无决定性权力,在法院中,庭长主要负责案件分配、审核,可能有一定的建议权,但最终还是看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的意见。
法院的内设机构分为业务部门和非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即各审判庭,分别负责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非业务部门就和其他机关一样了,如办公室、监察室等。
法院各审判庭的主要负责人叫庭长(中层干部正职),一般的审判庭还要一到两名副庭长。庭长即负责这个庭的行政管理,也负责对本庭审判员审理的案件审查把关,庭长也有办案权,有时也办理具体案件。
独任庭是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刑事审判组织;
合议庭是指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的刑事审判组织。
两种刑事审判组织主要是根据人数的多少来区分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院庭长要彻底改变审批案件的行政思维,切实尊重司法规律,认识到规范监督管理审判权力运行的必要性,更加注重思想引领,更加强化质效监督,坚决摒弃一刀切思维,认真对“四类案件”进行识别监管,把该放的权力彻底放下,把该监管的工作严格监管起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目标,院庭长不能随意干预法官办案也逐渐成为共识,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并未撤销院庭长对法官办案的监督管理权,而是根据司法规律重新构建了院庭长监督管理权的运行机制,改变了过去审批案件的管理监督模式,摒弃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做法。
总的来说,除办案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外,刑庭庭长有一定的权力,但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并无决定性权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
一、对本院生效裁判进行复查、再审的法律文书签发权限
1.合议庭一致意见维持原判的,由审判长签发驳回通知书。
2.合议庭多数意见维持原判,审判长无异议的,由审判长签发驳回通知;审判长有异议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驳回通知书。
3.合议庭决定进行再审,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维持原判的由庭长签发驳回通知书;决定再审的,报院签发民事再审裁定书、刑事再审决定书。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10条、 211条的规定,决定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裁定书;决定驳回起诉的,报院签发裁定书。
5.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的,由审判长签发民事再审调解书。
6.再审判决书、裁定书报院签发。
二、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进行复查、再审的法律文书签发权限
7.合议庭一致意见维持原判的,由审判长签发驳回通知书;合议庭多数意见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由主管副庭长签发驳回通知书。
8.合议庭一致意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由审判长签发民事裁定书、刑事决定书;合议庭多数意见指令再审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民事裁定书、刑事决定书。
9.合议庭决定由本院提审,审判长会议多数同意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民事裁定书、刑事决定书。
10.刑事案件提审后,合议庭一致意见驳回申诉的,由审判长签发裁定书;合议庭多数意见驳回申诉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裁定书;合议庭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裁定书。改判原裁判的,报院签发判决书。
11.民事案件提审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10条、 211条的规定,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裁定书;决定驳回起诉的,报院签发裁定书。调解结案的,由审判长签发民事调解书。维持原裁判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民事判决书,改判的,报院签发判决书。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法律文书的签发权限
1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院或下级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经立案庭立案,决定由本院进行再审或提审的,报院签发民事再审裁定书。审理后,报院签发判决书、裁定书或刑事指令再审决定书。
四、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文书的签发权限
13.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被告人死刑,报请本院核准的案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院签发裁判文书、死刑执行令。
14.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院签发裁判文书、死刑执行令。
五、请示案件答复意见的签发权限
15.对高级人民法院在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复查期间,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中,向本院请示适用法律问题的,一般问题由庭长签发复函;重大疑难问题报院签发批复或复函。
六、其他有关规定
16.对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并明确要报结果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如果转请下级法院进行复查并要求报告结果的函件,由审判长签发。
17.调卷函由主管副庭长签发。
18.紧急情况通知暂缓执行生效民事裁决的函件报院签发;需继续暂缓执行的,由庭长签发。签发后移送执行办通知下级法院。
19.民事案件的听证通知书、受理(应诉)通知书、传票、送达证等程序性法律文书,由审判长签发。委托鉴定的委托函,由主管副庭长签发。
20.发回重审的裁定书、指令再审的民事裁定书、刑事决定书所附函件的签发权限与裁定书、刑事决定书相同。
2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56条的规定,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裁定书,由审判长签发。
2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36条、 137条的规定,中止或终结诉讼的裁定书,报院签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的规定,终止审理的裁定书,由审判长签发。
23.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的裁定书,由审判长签发。
24.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延长审限的,由庭长签发批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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