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012年卷)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C
本题主要考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故A项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B项中甲无权使用他人之物,不是意思表示行为,是因当事人的行为而构成的不当得利。重大误解只有在存在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中才存在,故此项没有重大误解。D选项中,甲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则其所为的卖车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则其所为的卖车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故A、B、D项错误。C项中的甲误将有偿提供茶叶当无偿的使用,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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