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
(一)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二)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三)在部分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进行异地预缴增值税,例如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一般纳税人税率
(一)营改增以前的项目(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时:
1.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申报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税款
(二)选择一般计税时:
1.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申报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税率
(一)适用3%征收率:
1.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申报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税款
(二)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可以享受1%税率优惠。
(三)自然人不适用本规则。
四、其他常见问题
(一)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判断时间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1.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3.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4.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三)企业自行开具或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五、账务处理参考
(一)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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