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定女生必须短发,这合理吗?

如题所述

学校规定,女生留短发,与女生拥有的留长发的个人自由权利相冲突,那么,哪一个权利应该受到限制呢?

学校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为完成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设立的教育机构,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教育与受教育关系必然产生管理和被管理关系,所以说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就要接受学校的管理。



学校有法律规定的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不过,这种权利也是有限制的。

1、

学校的自主管理权是为实现学校的教育教学目的而设立的,学校的自主管理权不能超越教育教学管理的范围。

学校为教育教学目的,可以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自主管理。



2、学校的自主管理权不能侵犯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学校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措施,不能不合理地限制学生的个人自由权利,除非该种限制是教育教学管理所必须。在学生个人权利与学校的自主管理权利之间,需要有取舍和利弊权衡,当学生个人权利的行使危害到学校自主管理权利的行使,进而危害到教育教学的统一管理时,应该考虑让学生个人权利适当收缩,以便学校实现自主管理权,顺利完成教育教育任务。

3、

如果学校制定的管理措施与学生个人权利的行使相冲突,且该管理措施不是教育教学管理所必须,不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时,应该考虑收缩学校的自主管理权。



教育部修订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2条规定,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教育部修订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法律上来说,属于强制性规范还是引导性规范?从规定的行文上来看,我认为应当认定为一种引导性或者倡导性的规范,而不是强制性规范。

因为制定该规范的目的在于教育和引导中学生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从上述分析来看,学校强制女生留短发,限制了学生的个人自由权利,且留短发不是教育教学所必须要采取的管理措施,方便学生梳洗,不影响视力等理由,不应该视为教育教学管理所必须,更应该理解为一种倡导。

对此,应当考虑适当收缩学校的自主管理权,保护学生个人的自由权利。而如果学校在管理过程中能认识到学校的自主管理权和学生个人自由权之间的冲突,对学生在学校的日常管理采取引导性的规定,则不会涉及对学生个人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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