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权利受到损害 不予保护

如题所述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里的权利指的是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权利。权利被侵害之日,例如当事人身体受到了伤害,当事人人身权受到侵害那一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即自损害发生之时开始起算如果20年内没有行使自身的权利,就会失去胜诉权,即使主张也不会被法院认可。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如台风、地震、洪水等);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待确定了再行计算);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如被非法拘禁);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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