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种: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侵权人以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帮助侵权,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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