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政级别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首席大法官 级 国家级副职 级

2 一级大法官 级 省部级正职 级

3 二级大法官 级 省部级副职 级

4 一级高级法官 级 厅局级正职(巡视员) 级

5 二级高级法官 级 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级

6 三级高级法官 级 县处级正职(调研员) 级

7 四级高级法官 级 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 级

8 一级法官 级 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 级

9 二级法官 级 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级

10 三级法官 级 科员 级

11 四级法官 级

12 五级法官 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八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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