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二: 资源性产品关税状况及相关政策

如题所述

优劣势并存是我国矿产资源的显著特点之一。受矿产资源禀赋及资源产业结构特点等因素的影响,我国资源性产品贸易分化现象比较明显,贸易结构问题突出:一方面,短缺矿产品缺口规模较大,需要大量进口;另一方面,部分优势矿产品及“两高一资”产品仍在规模出口,并引发低端产业重复建设,不利于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此,必须利用好进出口关税及相关政策,促进资源产品贸易结构转型。

一、资源性产品关税状况

(一)进口关税

从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开始,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最惠国税率作了大幅度的下调。2002年资源性产品进口关税的最惠国平均税率为7.48%,比2001年入世前下调了1.6个百分点,调幅高达17.62%,以后各年的进口关税水平呈下降趋势,但是下降的幅度不大(图22)。2010年资源性产品的平均进口关税税率为6.19%,基本与上年持平,这说明我国资源性产品进口关税水平总体趋于稳定,今后只需根据形势的变化对部分产品的进口税率做个案性调整。

图22 1996~2010年资源性产品进口关税税率变化

基于资源禀赋与供求状况的关系,各类资源性产品每年的进口关税税率都会有所变化。为了便于比较分析,我们按税则表所涉及的矿产品(包括初加工产品),把它们区分为燃料类矿产品、金属矿砂及废碎料、金属原材料等9类(表5)。

表5 2002~2010年资源性产品最惠进口税率统计单位:%

续表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2~2010

总的来说,金属矿砂类和肥料类近年进口税率水平没有变化,是因为该类商品的税率已经很低,进一步降税的空间不大;金属原材料类、非金属矿产品原材料类、无机化学品类、有机化学品类的平均关税水平总体上高于矿产品平均水平,其中一些产品还有一定的税率下调空间;燃料类、非金属制品类、宝石贵金属首饰类进口关税虽然经多次下调,但是目前的税率水平仍然偏高,还有下调的余地。

进口关税政策实施的基本思想是:对于国内需求量较大,且目前暂不能生产或者生产不能满足需求的部分产品,为了保障这些原材料及时供应,国家原则上采取暂定税率的方式,每年审定一次。2010年国家调整了619种商品的进口关税暂定税率,其中涉及资源性产品的种类较多,以下列出了部分比较重要的资源性产品的进口关税暂定税率(表6)。

表6 部分资源性产品进口暂定税率与最惠国税率对照单位:%

续表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9~2010

与2009年相比,根据资源性产品的供需状况,2010年在保证大部分资源性产品进口暂定税率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取消了部分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如未精炼铜、硫磺等;根据产业发展形势,为了保障部分紧缺资源性产品供应,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仍对部分冶炼中间产品及废碎料实行了年度临时性的免进口关税优惠政策(例如镍湿法冶炼中间产品及铂含量在3%以上的废碎料等)。总之,根据资源性产品供需状况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采用进口暂定税率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与易操作性,成功地实现了关税政策的稳定性与灵活处理个案情况的有机结合。

(二)出口关税

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总的来说是鼓励出口,因此,一般商品的出口不设出口关税。但是,为了控制部分国内供应不足或者出口过量需要加以总量控制的商品出口,国家视情况对部分产品设置了出口关税,进而增加产品的出口成本,削弱它们的市场竞争力,以达到限制出口的目的。2010年,我国共对301种商品的出口征收了出口关税,并实施了暂定税率,其中涉及的资源性产品主要有原矿、矿砂及一些初级冶炼产品。

与2009年相比,根据资源性产品的供需状况,考虑到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2010年在保证大部分资源性产品出口暂定税率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下调了部分商品的出口暂定税率,如钨酸、三氧化钨等,体现了出口暂定税率灵活应对市场变化的优越性。

二、关税及相关政策

立足国内资源禀赋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资源产品贸易结构转型,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有两点:一是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鼓励短缺资源型产品进口;另一方面是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严控“两高一资”产品规模出口。为此,必须利用好进出口关税及相关政策,使之为推动资源产品贸易转型服务。

(一)关税政策

一国实施什么样的关税政策,不是根据人们的主观愿望任意制定的,而是由客观因素所决定的。我国关税政策的思想是:对国内生产量不能满足需求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必需品,给予免税或低税;原材料进口税率一般低于半制成品或制成品税率;对国内不能生产或质量不过关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件、配件实行的税率低于对整机实行的税率;对国内自己能够生产或非国计民生的产品实行的税率较高;对国内能够生产,而国内同类工业又需要保护的产品实行更高的税率;对需要限制出口的产品征收出口关税,视情况可以实施年度暂定税率。

1.出口关税

出口产品的关税征收幅度,理论上不能突破《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6的承诺范围,这是出口关税政策调整的总原则。实际上,出于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实际需要,当前已经对上百种资源性产品出口加征了出口关税,大大超出了入世的具体承诺范围,使得出口关税政策风险极大。2009年6月,美国、欧共体分别就原材料出口限制问题向我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就是典型的案例。所以,当前我国资源性产品领域出口关税违规现象比较严重,迫切需要有计划地进行调整,使之能够更好地融入WTO规则体系。

从国内外的实践情况看,要做到完全不违规是不太现实的,关键是要把握好度,同时积极认真地做好应对争议,甚至应对诉讼的准备,尽可能为政策争取一定的执行期,以便利用时机提高国内经济发展质量。实践中,我国资源型产品出口关税政策调整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符合《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6中的产品出口关税调整,另一类是不符合《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6中的产品出口关税调整。针对这两类问题,出口产品关税政策调整有两种思路:

(1)符合《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6中的产品。对于该类产品,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征出口关税来限制出口,但是其前提条件是不能突破承诺范围的上限,否则需征得相关许可。

(2)不符合《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6中的产品。对于该类产品,原则上是不能加征出口关税的,但是WTO规则中有个例外原则,主要体现在GATT1994第20条中的(g)款:为了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可以适当限制出口,但是国内也必须同样地限制生产与消费。换言之,只要我们国内做好了限制生产与消费的准备工作,仍可以利用传统的出口管理工具来管理过量出口问题。当前,在资源领域,这些限制生产与消费的相关措施主要有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或环境标准、落实相关生产总量控制指标、停发采矿许可证、提高相关的税费标准及在规划或行政批文中明确相关限产措施等。在采取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相关措施的条件下,根据需要限制出口的需要程度,可以针对不同的产品采取差异化的出口关税水平,为限制出口管理服务。

实践中,各成员国所关注的重点一般都是其他国家优势资源的出口管理情况。在我国,我们的优势资源主要有钨、锑、稀土、萤石及高铝矾土等资源。2009年,我国的钨、稀土等资源型产品也加征了出口关税,却没有被列入诉讼的范畴,其主要与国内搞生产总量控制及停发采矿许可证等一系列限产措施密切相关。

2.进口关税

在资源供应趋紧的时代,世界各国,尤其是资源贫乏国家,一般都是鼓励进口来满足国内的消费需要。根据WTO规则,进口关税应按照入世承诺的关税减让表,逐步进行关税减让。在矿产资源领域,特别是针对大宗短缺矿产,多年来我国都是实施零关税进口政策,以鼓励资源进口。考虑到我国石油、铁、铜等大宗矿产供不应求的压力将长期存在,因而进口关税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对现行的零关税产品,继续实施零关税政策,为促进资源进口提供激励与服务支撑;对非零关税的能够替代资源的初级产品,应积极降低其进口关税,尽力通过进口来缓解国内的供应压力。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进口环节增值税是指对准许进入一国境内的货物和物品按其流转额(或增值额)缴纳的增值税。根据国际经济学中的有关理论分析,进口国的最优税率应在[0,1]之间进行选择,且一般来说是税率越小越好。根据这一结论,考虑石油、铁、锰、铬、铜、铝等矿产都是我国当前比较紧缺的矿种,并且对它们的进口已经实行了零关税政策,对进口的激励效果已经失灵。为了挖掘这些短缺资源产品的进口潜力,减轻它们对下游产业发展的成本压力,有必要适当调整它们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使得优惠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能够对激励短缺矿产品进口产生促进作用,只是对不同的矿产品应区别对待:

(1)建议对石油、铁、铜、钾盐等大宗产品实施免征或即征即退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石油、铁、铜、钾盐为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大宗矿产,其价格上升必然引起最终产成品价格的上涨,进而可能间接引发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因此,为了鼓励这些资源进口,并缓解国内调控压力,建议对它们的进口实施免征或即征即退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2)建议对锰、铬、铝、钴等产品实施5%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锰、铬、铝、钴等矿产既属于战略矿种,同时又属于短缺矿种,但其用量不如石油、铁、铜量大,对下游产业发展的影响相对有限。由于这些资源国内短缺,采选业发展有限,因而建议对锰、铬、铝、钴等产品实施5%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将对出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返还给企业,降低出口产品的成本,促进产品出口的一项政策。世界贸易组织对各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出口退税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惯例,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重要手段。根据WTO规则要求,各成员国可以对本国出口产品实行退税,但退税的最大限度不能超过出口产品在国内已征的税款。在此范围内,各成员国根据自身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恰当的出口退税水平。

当前,我国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政策仍未松动,保障资源优先供应国内及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仍是资源管理的核心目标之一。因此,根据资源出口管理政策的基本原则,建议继续对原矿及精矿砂实施取消出口退税制度;对高纯度的金属冶炼产品,根据其技术含量及附加值的高低,在不过量出口而导致资源流失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实施低档退税税率政策。

(四)出口数量限制政策

所谓数量限制是指对某些特定的商品或劳务的贸易,在某一时期内将其严格限制在一定的价格或数量之内。数量限制措施与关税都可以对货物的进出口产生阻碍作用,但两者的性质和作用程度并不相同。从经济学角度看,关税只是扭曲了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数量限制措施则从根本上切断了本国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对限制进出口能够产生明显的效果。因而在实践当中,数量限制这堵围墙还不能彻底拆除或禁砌。考虑到WTO规则系统中对数量限制措施存在非歧视性原则及例外原则,恰当地运用它能够为进出口贸易管理服务;否则,将提升政策风险。因此,对数量限制与配额政策应进行适当的研究。

1.数量限制的一般规则

因为数量限制措施对世界自由贸易起着比关税更严重的阻碍作用,所以原先的关贸总协定和现今的世界贸易组织都对其采取了一般禁止的立场。其中,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的标题即是“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并且在第一款中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这是国际多边公约第一次明确宣布一般禁止和取消数量限制。

尽管GATT1994明确主张消除数量限制,但是鉴于数量限制已为许多国家采用,并且实施数量限制的原因也很多,作为折中的结果,GATT1994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专门规定了缔约国可以实施数量限制的范围和条件;特别是第十三条,规定了实施数量限制必须符合不歧视原则,规定“除非对所有第三国的相同产品的输入或对相同产品向所有第三国的输出同样予以禁止或限制以外,任何缔约国不得限制或禁止另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也不得禁止或限制产品向另一缔约国领土输出”。当然,出口数量限制也有例外原则,其核心要点也主要体现在GATT1994第20条的(g)款,在符合GATT1994第20条的(g)款要求下,也可以对原材料出口采取数量限制措施。

2.我国产品出口数量限制的政策与问题

出口数量限制主要体现在配额上。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敏感商品的进口或出口进行数量或金额上的控制,其目的旨在调整国际收支和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目前,基于矿产资源禀赋及实际中的供需关系,对资源性产品,我国原则上倾向于限制出口;特别是对优势资源产品,我国已经通过配额的方式,实施了相应的出口数量限制措施。例如,2009年我国对矾土、氟石等资源性产品出口采取了配额招标管理的限制措施;2010年继续对稀土等产品出口实施出口数量管理制度。

实施出口数量管理虽然能取得比较明显的效果,但必须与WTO规则对接好。当前,我国实施原材料出口限制的国内基本法依据是2004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6条,它明确了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但是,如果将该条款与GATT1994第20条(g)款规定的资源进出口限制实施的法律条件对比就会发现,我国关于资源进出口限制措施的条件相应较宽,特别是没有要求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措施同时实施的要求,也没有与GATT1994第20条序言相对应的“禁止武断、不正当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造成变相的限制”的规定。这种规定不仅可能导致我国在实施资源限制具体行政措施时与WTO规则相冲突,而且还有可能成为中国违反入世承诺的依据。2009年美欧对我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提出的申诉就是典型的例证。

3.资源性产品出口数量限制政策建议

通过配额实行出口数量限制是控制资源性产品过量出口的有力措施。结合当前我国资源性产品出口数量限制政策及其存在的问题,从更有利于这一政策的实施及促进融入WTO规则系统角度看,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对需要实行出口数量管理制度的产品,必须以GATT1994第20条中的(g)款为准绳,事先落实好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具体措施。例如落实生产总量控制、停发采矿许可证等政策。

(2)遵守GATT1994中的非歧视性原则,做到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在出口配额招标投标资格条件上的一致性,实现外资企业投标资格的国民待遇。

(3)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一些部委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告,使之与WTO规则要求一致。

(4)配额及出口数量管理政策应区别对待。附加值越低的产品,出口的配额量越趋于减少;附加值相对偏高的产品,出口配额的分配上应适当受到照顾,要映射出出口总量控制及出口产品结构调整的政策信号。

三、政策趋势

在有利于提高资源供应保障能力的同时,为了减轻节能减排压力及落实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重大举措,对利用境外铁矿砂、原油、氧化铝等短缺资源性产品,宜提供宽松的进口政策环境;同时,要利用好WTO规则,坚决限制“两高一资”产品规模出口。要根据我国的资源国情,积极推动资源性产品进出口贸易政策改革,努力在资源领域建立“宽进严出”的进出口贸易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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