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二条对走私货物的处理,可以比照适用。人民法院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和罚款,海关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经法院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和走私运输工具,由海关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上缴国库。通常先没收,有可能是发生价格纠纷,可以先交定金先释放。但是,可以依照海关法的规定没收走私货物。
据深圳海关工作人员介绍,2018年10月,在深圳西九龙站口岸查获两起“水客”走私奢侈品入境案件。经缉私部门初步分析,两人属于同一专业团伙,涉嫌团伙走私。今年以来,缉私人员多次到上海考察,基本掌握了上海公司向客户购买奢侈品的渠道,借助绿箭“水客”行李加仓、国际快递渠道。
在犯罪事实上歪曲商品项目走私货物,并逐渐了解走私犯罪网络的组织结构和团伙成员,因此决定实施抓捕。9月11日上午,70名缉私人员在上海和深圳集合。上午10时,13个行动小组同时抓获目标人物,侦破公司,捣毁犯罪网络,严厉打击3个走私团伙,抓获参与犯罪的9人,查获一批涉嫌走私的奢侈品牌服装、名表等,冻结涉案账户18个。根据缉私部门获得的证据,自2016年以来,涉及奢侈品走私的案件共计3.2亿元,涉及税收60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