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合同根本性违约”,什么是“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

我们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90天内,开发商始终不能出示消防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等,能够证明商品房已经验收合格,达到交房条件的法定文件(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第268天),我们认为开发商违约逾期交房,要求解除合同退房,但开发商诡辩说不影响合同目的(居住)实现,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不能退房,请教,开发商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谢谢了

您好。

  首先,解释一下什么叫“合同根本性违约”。合同根本性违约,简单点说,就是因为合同一方违约,造成了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导致合同无再存续的意义,此时合同双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的货物或资金;
  其次,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形。其实,开放商违约已经造成了您方的实际损失。建议您可以和开放商协商解决,一般情况开放商会提出一些补偿以延长交房期限。但是,若开放商迟迟(经催告,三个月内)无法交付,您其实完全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开放商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购房款。因开放商违约,您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无果的,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其中,催告行为,建议通过书面催告,这样方便留存证据用于诉讼。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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