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促执法规范:网上网下如何步调一致

如题所述

核心提示:信息化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载体和手段,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抓手之一。执法规范化建设应充分运用信息化平台,使各个执法环节公开、公正、规范、高效,实现网上网下同步,实现信息化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做到以信息化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执法请“上网”———“执法办案、接处警(现场执法)、行政管理———这是公安执法工作中可以利用信息化的最主要的三大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法制处政委蒋建国说,近些年来,广西公安厅从领导到基层民警,可以说都有一个切身的体会,就是“信息化手段方便、快捷、高效、公开,对执法规范化有很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以往不用电脑网上办案的时候,办案民警全部是手工操作,即使没有立案,也可能没有经过审核就填写一些办案材料。现在改为网上办案后,电脑自动生成法律文书,每道程序就必须通过审核了。”蒋建国说。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王勇介绍说,以做笔录为例,民警办案没有信息化时,做出来的笔录可谓是五花八门,各种形式都有,在借助电子笔录系统后,所有的笔录都做到了统一化、规范化,民警必须按照统一格式去做。在运用信息化规范执法办案程序和实体后,我们办理的行政案件的申诉复议大大减少。为什么说信息化是执法规范化最好的支撑手段?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副局长朱继法表示,执法的每一个环节,从接处警开始到最终办理完毕,要实现规范都离不开信息化。“过去没有信息化手段的时候,文书、照片的保存都是难题。没有信息化,案件的比对、碰撞无从实现,警务效能也无法提高。通过这段时间的实践,我们感到执法水平和效率得到提升。”监督考评请“上网”———蒋建国认为,信息化之所以可以推进执法规范化,原因之一是“电脑的程序是比较客观、固化的,通过电脑程序可以控制和固化办案(服务)程序,并设定每道程序的时限,还可以客观记录处警现场”。“比如办理行政案件,有审核(法制部门)和审批(局领导)程序,程序设定下来后,如果没有经过审核的环节,就没法进行审批的环节。同时,法制部门可以随时监督某个案件的办案流程和进度。每道办案程序,超过一定的时限就会自动报警。”蒋建国解释说。朱继法说,过去的执法管理是靠年终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地抽卷、人工审核去监督,现在通过计算机录入就比较方便监督。“靠人工设置审核环节的弊病是有可能被绕过,不能全过程、全面考核,不能实时监控、跟踪监督。比如调查取证、询问等的有些环节只有形成文书后才能看见,实际做了没有,做到位没有,只通过人工监督是不全面的。有了信息化平台,可以在执法办案场所安装摄像头实时监控,执法管理工作也可以每案必考,建立起平时考评,一案一监督,一环节一考评。”浙江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政委张晓峰认为,没有信息化的支撑,就没有科学、系统、高效、规范的执法管理。2003年,浙江省公安机关研发推广了执法办案平台,实现了行政案件从受理立案、审核审批到开具法律文书和统计分析的全程网上运行,既减轻了基层工作负担、提高了效率,又大大节约了办案成本。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蒋中平说,案件一上网就不能撤掉,执法工作因“关系”和人情而受到影响的情况会大大减少,阳光办案、阳光执法可以保证执法公正性的实现。“另外,每个支队、每个警种都设置了专职的法制监督员,通过联网,随时可以看到哪个执法环节存在问题,信息化手段大大加强了我们对案件质量的把关。”赵长海说,信息化还便于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比如把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依据、需要的申请材料以及时限要求等通过网上公布,一方面让群众查阅方便,另外也规范了我们的审批程序和时限等,最终让群众满意。”“网上”与“网下”———“我们进行了试点,建立网上办案单轨制,依托公安信息网,办理案件必须在网上流转。如果抛开信息网,案件不仅不能审理而且还被认为是办理私案,这也规范了民警案件办理的过程。不过案件的监督在网上很难做到实体监督。比如笔录的监督,只在网络上监督而不去实际监督是很容易造假的。还有案件审核,网上审批需不需要侦查员陈述,领导要不要深入调查?所以在信息化录入和监督上,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王勇说。张晓峰强调,要特别注重利用计算机系统管理执法办案过程,一方面对程序违法案件设置“防火墙”,民警只要将案件信息准确录入计算机系统,就可以按系统提示逐步完成案件的办理,如果程序违法案件就办理不下去,保证了案件的办理在规范化轨道上运行;另一方面,全面梳理案件代码名称,只要案件名称正确,系统就会自动默认适用法律条款,防止民警因适用法律条款错误而产生执法问题。“去年,我们完成了执法办案平台三期工程建设,启用了电子笔录系统,实现了行政案件卷宗电子化。在建设电子笔录模块时,我们尽可能广泛地采集样本进行细化和规范。”张晓峰举例说,他们将盗窃案件电子笔录模块细分为入室盗窃、扒窃、盗窃电动车等20多种模块,有效防止了民警在调查取证时可能出现的疏漏。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月镜认为,要保证“网上”“网下”一致,首先要配齐电脑等相关配套设施,其次要解决一些地方的民警使用电脑不熟练的问题,让其自愿“上网”办案。蒋建国表示,并非所有的公安业务都可以纳入信息化的系统里面去。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和执法办理过程,就很难“上网”,因为经济犯罪的标准、犯罪证据繁多难以设置统一标准。另外,案件处理是否合法、是否该立案、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只能把案件调出来后,由审核人、审批人来判断。“互联网通讯技术的出现,给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带来挑战,也给执法办案带来很多启发。如果不会借用信息化手段规范执法行为,就还会停留在原来的执法办案手段上。在借助信息化推进执法规范化的过程中,对这个问题要给予高度重视。”陕西省公安厅副厅长陈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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