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上写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我周一到周五都要上班(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每个周末必须要上一天,或周日,或周六,上班时间还是(8.00——12.00,13.30——17.30),就是说我每周要工作48个小时,每个月就是这样工作的,就这样我已经在这个企业工作了9年。我的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850)+加值班补助(500)+绩效工资(900),但是企业老板给我周六或周日的加班费是一天60元,请我一下向律师,企业老板给我的加班费是不是少了,应该怎么算呢
我可以要求企业老板把这9年的加班费给我?还是我只能索要近期2年的加班费呢?
追答最近2年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