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土司,作为中国边疆地区特有的官职,起源于元朝时期,主要授予西北和西南少数民族部族的首领。土司制度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土司包括地方势力范围内的自建治所,而狭义土司特指拥有土地、管理民众、统率军队并世袭职位的土官。元朝时期设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武官职务,明朝和清朝时期则增添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文官职务。土司需向朝廷缴纳赋役,提供军队,并维持部族内部的统治。然而,清朝雍正年间开始推行改土归流政策,试图将世袭土司改为朝廷任免的流官,但这一改革并未完全消除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仍存在一些特殊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一系列变革,土司制度最终被废除。简单来说,土司是朝廷在少数民族地区任命的当地首领管理者,负责行政、赋税、司法和军事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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