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全文

如题所述

吉林省为了强化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如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旨在确保这些行业在特殊性质下的安全管理。

该办法规定,特种行业经营活动需符合固定经营场所、治安防范人员、健全的防范措施和必要的设备配置等条件。例如,旅馆业和典当业需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以保障安全。经营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改建、变更时向公安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包括审批许可证、指导防范、进行监督检查和表彰奖励有功人员。对于违反规定的,如未按规定安装设备或经营禁止物品,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和许可证吊销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种行业经营中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如不得经营禁品、发现异常情况须及时报告等。同时,公安机关将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管理效能,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监管,共同维护特种行业的正常秩序。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理,包括警告、罚款乃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公职人员参与违规行为的处罚更为严格。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详细规定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等各类特种行业经营的具体要求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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