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采暖费问题!

有特困证和残疾证。两套住房均40平的。采暖费怎么交。怎么规定减免的?

  一、供热政策及收费标准
  (一)《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沈房发〔2009〕3号。
  根据2008年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市居民普通住宅每日居室温度由原来的不低于16℃提高到不低于18℃。根据市政府要求,市房产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沈房发〔2009〕3号,针对居民住宅供热室温不达标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基本程序是:
  1、用户感到室温不达标后提出测温;
  2、供热单位入户测温;
  3、双方确认测温结果;
  4、如无争议并确认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按规定标准退费;
  5、如有争议,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测温第三方或市区供热管理部门予以确认。确认室温不达标后,供热单位按规定标准退费。
  退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在测温基础上,供、用热双方确认室温不达标天数。
  2、日采暖费金额计算=现行供热价格(元/米)×房屋建筑面积(米)÷151(天)
  3、室温不达标退费比例:对室内检测温度在摄氏18℃以下~13℃之间的,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的5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摄氏13℃以下的,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的100%。
  4、退费计算:〔日采暖费计算金额×不同室温不合格状况的退费百分比〕×室温不合格天数(对当月三次测温不达标的按一个月计算)。
  5、停供退费计算:日采暖费计算金额×停供天数。
  (二)《关于解决居民采暖收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沈供热〔2009〕12号
  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交费问题:
  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须全部启用室内外供热系统。
  对房屋所有权人己办理入住手续并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的,供热单位向其收缴采暖费;对未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采暖费;对已售出但用户未入住的房屋,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不低于其50%的采暖费;对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在采暖开栓后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用户按月收缴采暖费,其余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以上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第二个采暖期按现行其它规定收缴采暖费。
  特殊情况取暖面积收费标准:
  按《关于解决居民采暖收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沈供热〔2009〕12号中第四条的要求:供热面积的确定按沈价审批〔2008〕92号《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确定原则执行。对没有房屋产权证不能确定使用性质的,按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收费。对己安装采暖设施的室内复式结构上层、阁楼、自行封闭的露台等,没有记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的,凡其层高超过2.2米的部分计入供热面积,不超过的不计入。
  (三)《沈阳市供热保障金补贴办法》沈房〔2007〕187号。
  对于低保户、上年底前因企业转制或并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经市军转办确认为未就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93-99年军队复员干部、市属特困企业中的“五方面人员”,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继续按100%给予采暖补贴。
  低保边缘户补贴比例为68.57%,个人承担采暖费的比例为31.43%(2008年供热价格调整后开始执行)。
  经认定的市属特困企业(一般职工)采暖补贴比例为52.46%,其余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个人承担。
  (四)采暖费收费标准:
  按照沈阳市物价局沈价审批【2008】92号文件《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中规定,居民供热价格为28元/平方米,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5.3元/平方米交费;
  非居民供热价格为32元/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层高超过3.5米的,每超过0.3米以内(含0.3米),加价10%;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根据符合情况协商议定加价幅度。
  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执行居民供热价格。车库、地下停车场的供热价格按非居民供热价格50%执行。
  非居民供热采取“两部制”热价的计价方式。即: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基本热价为16元/平方米(超高建筑物按规定加价),按建筑面积计收;计量热价为0.1713元/千瓦时(47.58元/吉焦),按用热量计收。
  (五)《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
  沈阳市政府在2001年颁布的《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承担;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承担;”其中并未提出男、女职工的区别,某些单位以内部有规定不给女职工报销采暖费的做法是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内部规定也是不合理的。
  二、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举措
  (一)领导高度重视,深入落实责任和任务。
  为进一步做好供热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与各区政府主要领导签订了《供热工作目标责任状》,深入落实“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区域管辖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将供热工作纳入对各区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定期督查和考核,确保了责任落实和任务落实。
  (二)采取多项措施抓紧供热准备工作。8月份以来,我市先后召开了2009年供热工作会议和2009—2010年度采暖期供热准备工作会议,对“三修”、储煤、收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了每周调度会制度,详细了解供热“三修”、重点区域整改、储煤、收费、热网改造、拆除联网和热源建设等工作进度;先后召开了3次现场会,指导供热单位做好供热“三修“工作;定期对各区、供热单位准备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三)加强供热服务工作。4月份以来,我市开展供热重复投诉问题“回头看”活动。对上一采暖期重复投诉的317个供热问题,组织区、供热单位结合“三修”工作有针对性地落实解决措施,今冬供热效果将进一步提高。
  深入开展“供热服务进社区”活动。各区、供热单位组织在部分社区开展服务活动,通过现场咨询、现场维修等活动,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提前发现和化解矛盾。
  进一步畅通了供热受诉渠道,各区设立了监督电话,供热单位设立了公开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96191房产服务热线24小时受理市民的供热投诉,保证居民的诉求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四)加大供热保障力度。本采暖期,我市进一步加大了保障力度,继续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特殊困难企业职工的采暖费实施补贴;计划筹集供热应急资金1000万元,用于应对供热突发情况;计划采购供热应急煤炭10万吨;继续实行供热价格补贴政策,即:有工作单位报销的热用户按28元/每平方米交费,没有工作单位报销的热用户按25.3元/平方米交纳采暖费,其中的2.7元/平方米差额部分仍由政府给予补贴。
  预计,本采暖期市本级供热保障资金超过3亿元。另外,各区政府落实应急资金2950万元、应急煤炭4.8万吨。
  (五)完善供热应急预案。为有效应对供热突发事件和锅炉房弃管等情况,我市进一步完善了《沈阳市冬季供热应急预案》;共组建了20支供热应急队伍,其中:市级供热应急队伍7支、区级供热应急队伍13支。市级应急队伍人员达到243人,车辆、发电机、潜水泵、水电焊机等设备117台。供热行业管理部门与信访、公安、行政执法、城建、电业、自来水、气象等相关部门建立了工作联系制度,建立了应对供热突发事件的协调联动机制。
  (六)建立供热指导巡查和包保体系。为进一步加强供热监管,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了供热工作的指导巡查体系,定期指导巡查锅炉房运行及服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供热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各区政府建立三级包保责任制,区政府领导包保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包保锅炉房。
  (七)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供热工作。今年,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正在与主流媒体策划供热政策宣传节目,开展最佳锅炉房评比活动,公布供热单位的公开电话,适时公布各区、供热单位的工作排名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共同做好供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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