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时应提供哪些东西

如题所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在业主上房时开发企业需要给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因此,在交房时开发商需提供给业主的相关证件如下:

1、开发商需向业主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上面必须有备案部门同意备案的签署和公章。

2、开发商需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原件,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负责维修房屋质量问题,那开发商就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写出所委托的单位名称。

《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等。

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住宅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上述规定的期限,购房者可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延长保修期限。但是,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开发商需向业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住宅使用说明书》里应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标出使用注意事项。

4、开发商需向业主出示《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原件,此证书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站(质监站)经验收合格后颁发的。

5、开发商需向业主出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原件,以上五项简称“三书一证一表”,业主在收房时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开发商出具这些证件。

扩展资料: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交商品房时应该带的证件:

1、要有购房合同,要看开发商有没有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2、交房应该带的证件,主要有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另外,交房的时候要交物业费,交一年或半年根据自己小区的收费规定。契税是到房产证下发的时候才交。

3、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4、交房时,带上身份证、购房合同、购房认购书、入伙(收楼)通知书就可以了。有些还会要求提供开发商指定的银行存折(用来以后入住交水电费的)

5、开发商应主动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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