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实施条例

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实施条例

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实施条例:
1、流转当事人。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2、流转方式。 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
3、流转合同;
4、 流转管理。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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