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期限三年

民法典担保期限三年

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即担保期限也为三年。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
针对随着目前社会环境的变化,人际关系也开始变得复杂化的情形,为了保护各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典时,对担保类型的诉讼时效也做出了修改,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对应当知道的理解为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对知道的另一把握是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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