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能不能在二审提交来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如题所述

原告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可以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交,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但是,如果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份证据,可能会要求原告说明未在一审提交的理由。如果理由不充分,法院可能会对原告进行罚款等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追问

法院是直接采用的未经质证且是伪造的证据,检察院对前者承认,但又说不属于二百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对于伪造证据和他抗诉不作回,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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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8-04
被告在一审诉讼期间不应诉,不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缺席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且能够证明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对此案应如何处理?请予答复。 行政诉讼法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是指被告如果提供不出或者不能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被告在一审期间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法院只能认定被告没有举证,并推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证据和法律依据。所以,对这类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是审查第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被告在第一审期间不应诉,不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作出缺席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正确的。尽管被告在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是,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判决的依据。二审法院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3款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法律快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