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房产,一方死亡后办理继承时需要注意什么?

如题所述

许多家庭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许多人便认为当夫妻一方死亡后,其生前共有的房产就自然归属于另一方,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在生活中,应该具备办理继承的意识,否则容易让共同的房产,其他合法的遗产都卷入纠纷之中。当然,基于传统的观念,有的人认为父母一方还活着,就去争夺遗产是大不孝。

这样的想法可敬,但要是真孝顺的话,不如想办法将去世父母之一的遗产部分理清楚,减少将来的纠纷,这才是真正的孝顺。


夫妻共有房产并不会自动发生继承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对父母双方中的一方去世的遗产不作处置,有一种错误知识在其中,认为房产是父母生前共同努力购置的,当其中一个不在世后,那么就自然的归为另一个。

夫妻共有房产,通常来说是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正常情况下是一个人占有其中一半,那么其中一个人先离世了,属于他的1/2便成为了遗产,所有合法的继承人都有权要求去继承,要求进行分割,而不是自动归给在世的另一个。

所有的继承,通常不会自动发生,即使已经合法占有并使用的遗产,在法律上的归属权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经过继承的程序后才能确定归属。

哪怕是实际已经看起来是谁的,但如果没有走法律继承程序,通过归属仍然是待定的状态,如果不及早处理清楚,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卷入更多的麻烦之中。


如果夫妻一方不在世,那么要依以下程序确定继承人

首先,要确定其生前是否有遗嘱,如果有遗嘱的话,就需要尊重他生前的意愿,用他留下的合法有效遗嘱,来确定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只有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才有权要求继承,其他之前占有的,正在使用的人,都没有权利去继承。

其次,如果生前并没有遗嘱,那么就自动进入了法定继承的程序,需要按照继承的顺位来确定继承人。

正常情况下,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中就可以完成继承,有配偶(即使有多段婚姻,只能是在世的,民政部门登记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以上继承人是拥有平等的继承权,享受的份额也也是平均的。所有当父母一方不在世又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需要经过他们共同的商讨才能确定继承人和继承的份额,而不是自动归配偶。


现实中该如何操作继承才更轻松一些呢?

上面说过,所有法定继承人是平均继承遗产份额的,而人越多必然就会要划的人数越多,但是继承人是可以主动放弃自己继承权的。

在现实生活中,提倡由一个人来“集中”继承,然后可以通过赠与和其他方式来补偿其他继承人,这样操作简单又有好处。

可以想想,如果一套房子上有多个人的产权,那么想要处分是不是很困难,有的同意有的不同意,甚至有的会因其他原因要求提前分割,所以最好集中由一人继承为好。

当然,按习惯来由在世的配偶继承最好,因他们常住的房子本来就属于夫妻俩,一个先离世了,全部给另一半,绝大多数子女和被继承人的父母都会同意的。这样还以促使子女对在世父母更孝顺。

当然不管是否集中继承,当确定了如何接继承后,继承人要一起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才能直接办理继承过户。至少要准备房产证,所有继承人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等,及死亡证明。

各地的要求并不一样,有的甚至需要人事档案,最好咨询清楚在前往。办理公证继承更通畅一些,由所有继承人全部到公证处办理即可。


继承要完成并不容易,特别是涉及多个继承人的情况,可能会有人有不同的意见,这时就需要做好沟通工作。

内部达成一致意见后,还必须办理了继承手续,法律才会认可,内部的财产继承协议并没有法律强制效力,所以早做准备,办理产权清晰的继承登记最好。

父母一方在世办理继承并不是不孝顺,不必有如此的忌讳,让以后卷入更多的纠纷和麻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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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23
需要注意带好所有的证件和材料,不然无法办理继承,另外可能还要交一些费用,子女继承是非常不合算的,还不如卖给子女划算。
第2个回答  2021-02-23
夫妻共有的房产,一方死亡后办理继承时,名义上 是归在世的那一方持有,但是实际上,在世一方只是持有他应有的份额,死亡一方的房产份额需要用继承来解决,主要看是否有遗嘱,有遗嘱按照遗嘱来办事,没有遗嘱,优先配偶,孩子,父母共同继承
第3个回答  2021-02-22
需要注意对方在之前是否有立遗嘱,如果有立遗嘱的话需要看一下继承人是否是你了。
第4个回答  2021-03-12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做出如下回答,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双方各占房产份额的一半,一方去世后,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部分为房产的二分之一,继承首先要看被继承人是否有遗嘱,在我国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享有对于父母财产的继承权,不因为性别而影响权利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在财产继承中都属于第一顺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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