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报告已提交30天但是公司不肯开具离职证明或离职协议,这样符合劳动法吗?

因合同未到期,本人于9月15日提交辞职报告,本应于10月14日满30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应内部原因不同意在10月14日离职,且不肯开具离职证明或者离职协议,这样符合劳动法规定吗?我能否依据哪些相关条文强制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
有签订保密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离职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但是除非你有9月15日递交辞职信时单位签字确认的书面证据,否则单位可以说你并没有递交辞职信并没有通知单位,这样你就要再等一个月了。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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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13
十五日内需要办理好相关的手续,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0-12
不符合劳动法立法意图
暂时没有明确的相关条文强制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
第3个回答  2010-10-14
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要求公司协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