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09年4月30日发布、2012年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06号令)旨在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确保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该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包括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等)的非住宅建设工程,不包括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和特定临时性建筑。


第一章总则中,强调了所有相关单位(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和国家标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各方的质量责任,如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违反消防规定,必须依法申请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并确保建设工程内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保证责任。


第三章至第四章规定了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条件、所需材料和程序,如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需进行专门的审核和验收。消防设计如有特殊情况,可能需要额外的专家评审和特殊设计文件。


第五章明确了执法监督,包括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职责,以及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公正性和透明性要求。第六章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


最后,第七章是附则,对相关术语、时间规定和生效日期等做了补充说明。该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旧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49条,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予以废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