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之规定,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的规定,若委托书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需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代理人则负连带责任。
3. 因此,只要代理人的行为未超出代理权限,其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包括: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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