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制改革采取的方式

如题所述

  为幼儿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为利于广大劳动人民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工农干部的深造和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制度进行改革,以确立中国原有和新的各类学校的适当地位,使不同程度的学校互相衔接。

    1951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改革后的学制内容为:

  1、幼儿教育。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为幼儿园,收3—7周岁幼儿,使其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发展。

  2、初等教育。对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学校为小学,给其以全面发展的基础教育;对青年和其他成人实施初等教育的学校为工农速成初等学校、业余初等学校和识字学校,实施以相当于小学程度的教育。

  3、中等教育。实施普通中等教育的学校为普通中学、工农速成中学、业余中学,给学生以全面的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另外有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各类中等专业教育。

  4、高等教育。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为大学、专门学院和专科学校。在全面的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基础上给学生以高级的专门教育。

  5.各级政治学校和政治训练班,进行革命的政治教育。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还设立了各级各类补习学校和函授学校,以适应广泛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的需要。并设立聋哑、盲等特殊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进行教育。

  这一学制的特点是:从中国实际出发,汲取了中国教育工作的以往经验,特别是老解放区教育工作的经验,体现了“教育为国家建设服务”和“学校向工农开门”的方针;确立了各种形式的干部学校、业余学校应有的地位,使工农大众和工农干部受教育以及在职人员的再教育得以保证;确立了各种技术学校在整个学校体系中的地位,使各种技术学校得以衔接,以利于满足社会对劳动就业的需要;重视对知识分子和广大干部的革命政治教育;高等学校的学制多样化,有利于各种人才的培养。这个学制是国家用革命的方法发展人民教育的一个重要步骤。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它未完全摆脱传统教育的束缚,带有过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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