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案例中李某的行为哪些方面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案例分析:
某城管干部李某,某日中午下班后着便装到餐馆吃饭,发现餐馆门前有一无照经营摊位,摊主王某。李某当场认定王某违反城管法规,决定500元罚款,并当场交,李某收后未出具收据即去吃饭。饭后,王某仍在摆摊位,李某未理会便去上班。
请问:李某的行为哪些方面违反了行政处罚行为的有关规定?具体分析。

1、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而李某自己一个便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2、处罚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1)进行行政处罚时,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案中,这些权利当事人都没有得到行使。(2)行政处罚应当出具法律文书,李某没有开具《行政处罚通知书》。(3)一般情况下(本案罚款金额已达500元不属于可以委托执法人员当场收取罚款的情形),罚款应由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网点交纳,而不应该由执法人员以现金的方式收取。而且李某收取罚款后没有开据发票,不合法。
3、执法不规范。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法时,应当依法着装、出具执法证件,这些程序李某均未履行,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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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24
李某为填埋建筑垃圾挖出3条填埋沟,挖出的土方就堆放在沟旁。

李某因随意倾倒、填埋建筑垃圾摊上“麻烦事”,记者10月21日从银川市检察院获悉,通过检察机关细致调查以及发出检察建议进行督促,李某已缴纳罚款,并且严格按照要求对倾倒、填埋的建筑垃圾予以清运,对破坏的土地进行回填。

今年8月,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贺兰县习岗镇新胜村的集体土地内被倾倒、填埋了大量建筑垃圾。该院立即派人赶往现场,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发现,该地块系新胜村集体土地,并非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违法行为人李某为填埋建筑垃圾在现场挖出3条填埋沟,填埋沟中挖出的土方堆放至沟旁,占地面积约15亩。李某随意倾倒、填埋建筑垃圾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新胜村集体土地,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新胜村集体土地内倾倒、填埋的建筑垃圾予以清理,恢复土地原貌。接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对李某予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下发限期清理通知书,督促李某整改落实。李某积极缴纳罚款,并严格按照要求对倾倒、填埋的建筑垃圾予以清运,共清理建筑垃圾5400立方米,拉运20余车沙土对破坏的土地进行回填。

目前,建筑垃圾已清理完毕,土地生态已恢复。

建筑垃圾已清理完毕,土地恢复原貌。图片由银川市检察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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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10-27
王某违反城管法规,决定500元罚款,并当场交,李某收后未出具收据即去吃饭。饭后,王某仍在摆摊位,李某未理会便去上班。
请问:李某的行为哪些方面违反了行政处罚行为的有关规定?具体分析
第3个回答  2013-10-27
楼上的很具体了,我只补充一条:事后还让他摆摊可以构成索贿罪和受贿罪.
第4个回答  2013-10-27
行政处罚法规定做出处罚后必须责令当事人改正啊,还有当事人享有的了解,陈述申辩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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