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院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能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吗?

上海市高院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能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吗?
此文与劳动合同法多处存在矛盾
如劳动合同法第14条与其第四条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中明显不同
(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就是说不是劳动者提出签的,而是公司提出的,只要签了就放弃了自己无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实际中我并不知道自己已经符合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这个意见增加了前提条件,“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并且是第3次续签而不是第3次签
上海地区,满足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前提下,怎样才能提出签无期限合同,公司必须同意,否则违法?

可以作为依据的,一般地方法院首先会以本系统内上级机关的指导意见为依据,尤其是上海的规定,很多与全国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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