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9年1月不可以,只是规定持有本市签发的电子港澳通行证外地人员可以凭居住证办理再次签注。
相关要求:
1、您必须是持有效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人员。
2、您必须已经持有本市签发的电子港澳通行证,并且该证件的有效期应大于所需申请签注有效期20天以上。
3、您必须确认前次申请的港澳签注已经失效,以免重复申请。
4、如您属于特定身份人员,不能网上预约,须经相关部门盖章同意后来出入境窗口办理。
5、如您的预约申请审核通过,可选择就近派出所办理电子港澳通行证旅游签注自助加签业务。
6、如您的预约申请未审核通过,请至出入境窗口咨询办理。
扩展资料
办事的手续: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3、交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和上海市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监护人的身份证、本人的上海市居住证、监护证明等。
4、与申请事由相应的其他申请材料。
5、符合办事条件的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上海:外省市户籍人员持居住证可办理出入境证件
以下文件来自于:
第一章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404)
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
欢迎您来本窗口办理出入境证件手续,请注意以下有关告知内容,谢谢您的配合。
一、 办事的条件:
持有有效上海市居住证(临时居住证除外)的外省市人员可以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各类签注(除商务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除定居签注)。
二、办事的手续: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3、交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和上海市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监护人的身份证、本人的上海市居住证、监护证明等。
4、与申请事由相应的其他申请材料。
5、符合办事条件的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三、注意事项:
1、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失效重新申领出入境证件,申请人须亲自办理。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2、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申请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均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七周岁(含)以上申请人申请护照须当场采集个人签名。
3、选择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通关的申请人,须签署《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声明》。
4、申请被盗、遗失补发,须在申请表内注明,并填写《申办出入境证件确认书》。申请换发出入境证件的,原持证须一并递交,由受理民警核验后,当场剪角发还。
5、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再次办理单独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在港澳台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6、如果申请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的,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四、受理时间和地点:
时间:周一~周六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市局(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自贸区分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具体地址详见出入境机构地址及接待时间一览表)
各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均可直接受理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注仅限个人旅游和团队旅游;在分县局申请单独签注,只能在该分县局领证或快递领证。)
五、办结时限:
公安部授权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代申请人户籍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并制作出入境证件。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签发出入境证件。
通过“网上预约”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省市居民办证时限可缩至15个工作日(预约地址详见见“电子政务”)。
六、收费标准:
护照200元/本;加注20元/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293号]。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1次有效签注20元/件,2次有效签注4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5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00元/件,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300元/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77号]。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加注20元/件;多次签注100元/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835号]。
第二章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402)
未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人员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
欢迎您来本窗口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商务签注除外)手续,请注意以下有关告知内容,谢谢您的配合。
一、办事的条件:
1、持有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2、在沪就业并最近一年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3、在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
二、办事的手续: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或仅办理单独签注的可免)。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3、提交与人员类别相应的申请材料:
(1)持有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所需材料:
①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②交验申请人本人有效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主关系人有效的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结婚证)。
原持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人员,现已换发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的,其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子女需提交以下材料:
交验申请人本人有效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主关系人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以及申请人与主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结婚证);同时提交主关系人原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的原件或复印件。
(2)在沪就业并最近一年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所需材料:
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在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所需材料:
①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②就读院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加盖学校公章)。
4、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5、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6、符合办事条件第1条的外省市人员,如系本市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其他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向其户籍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办证申请。
三、注意事项:
1、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失效重新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人须亲自办理。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2、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办理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3、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均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4、选择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通关的申请人,须签署《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声明》。
5、换发、补发电子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
(2)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3)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4)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5)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6、申请被盗、遗失补发,须在申请表内注明,并填写《申办出入境证件确认书》。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原持证须一并递交,由受理民警核验后,当场剪角发还。
7、户口为家庭户的,应提交1996年开始启用的户口簿首页与本人资料页;户口为集体户的,应提交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本人资料页和户口簿首页。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户籍证明。
8、“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是指申请人自申请日开始往前推算,在本市由单位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不短于12个月,补缴、未缴均不视为连续正常缴纳。
9、本市高等院校名单可在上海市教委网站查询,《在读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四、受理时间和地点:
时间:周一~周六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市局(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自贸区分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各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均可直接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注仅限个人旅游和团队旅游;在分县局申请单独签注,只能在该分县局领证或快递领证)
(具体地址详见出入境机构地址及接待时间一览表)
五、办结时限:
公安部授权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代申请人户籍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并制作出入境证件。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签发出入境证件。
通过“网上预约”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省市居民办证时限可缩至15个工作日(预约地址详见“电子政务”)。
六、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1次有效签注20元/件,2次有效签注4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5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00元/件,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300元/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77号]。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二0一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