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发工资与工资条不相符

我在的公司每月都要签一份与实际工资不相符的工资条,比如我现在的月薪为1800元每月,22天8小时计的,但我签的那份假工资单的基本工资为1300元,再加上一些我根本就没有加过班的加班费,再扣掉伙食住房电费,实领工资就只有1200元左右,但实际我领1800元是一分不少的,而且我们领的是现金,是经理用一个信封装发的,信封上的基本工资也是1300,但加上其它总是每个月刚好1800元不少,我不知公司这样做是为何,我怕到时在劳动争议上对我们不利,还有就是我们虽然说是8小时制,但我们每天的实际工作是8个半小时的,公司这样做合法吗?今后要是我们要求公司补偿那每天多做的0.5小时的加班费公司会补吗?到时我们又没有证据,又没有考勤记录的,用磁卡打卡去哪里找这些考勤证据呀,找个懂法的专业人士来做解答,最好是分析的具体些,小女子在此感激不尽

  1、先找公司财务询问,看是否过失少发了,少发了可以补发;
  2、如果公司故意少发,可以要求其补发,如不补发,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和申请劳动仲裁。
  参考法律:

  《劳动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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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31
楼上一语道破真相,公司这样做就是为逃税。

至于你,签1200元的字,领1800元的钱,只有你占便宜的,没有你亏本的,你还计较那半小时,很可能会让你另谋高职。

当然,如果你本来就不想干了又另当别论,不过,做人还是厚道点好,不然,谁敢雇你,多给了你钱,你还盘算着要再咬一口。
第2个回答  2009-12-31
1、如未签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你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赔偿;
3、如未足额支付工资和加班费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四十六条,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4、如未交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5、如单位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12-31
我不清楚这方面的法律。

我只是想说,中国什么都缺,唯独人口多,1800一个月的工资相对而言,应该是少有技术含量的。所以我觉得,这种事情,没有必要太较真了。不然往往会得不偿失。

当然,若果你执意要问清楚,我建议你到当地劳动局去询问。
第4个回答  2009-12-31
怎么讲 这个只是公司的偷漏税务而已 和你没有什么关系

但是你如果有正义感的话 搜集证据去检举好了 不过很大的可能是...证据 不足反被炒

所以你拿好你的工资就好 至于你说的多半小时

就不要那样斤斤计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