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工伤,大拇指没有了,该如何?

内容:我大拇指没有了,该怎么办?我本人在张家港沙钢集团恒昌制粉工作,由于在一次检修收尘器故障时,被粉末冲压指使右手大拇指被清灰器截断,当时大拇指就没有了。后到张家港医院进行止血诊断,为3度缺损伤,也就是手掌关节以远大拇指没有了。后进行移植再造,用右脚的大脚指和2脚指联合移植再造手术。现已有六个多月,表面上看还可以,但起不到什么功能作用,不能弯曲,整个右手使不上劲,大拇指不能摸东西,一摸就象触电一样。脚走路也不行,一撇一拐的.请问:我能评定几级伤残。公司是在上海注册的。 现在在上海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工厂里承包老板意思是想一次性赔偿了断。麻烦你给我指导一下,能得到哪几项赔偿。估计各项赔偿金是多少。我今年44岁,损伤前月工资是2400元。户口在江苏射阳,工作在张家港沙钢集团,公司注册在上海.

■ 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一拇指缺失;

手掌关节以远大拇指没有了。符合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后进行移植再造,用右脚的大脚指和2脚指联合移植再造手术又符合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六级工伤和七级工伤待遇悬殊!你应力争"大拇指没有了",现在的是"脚指"!

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
http://news.xinhuanet.com/employment/2003-05/06/content_858970.htm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参考资料:http://vip.6to23.com/zjgq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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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1-30
至于要陪多少是不能说清楚的,我建议你不要接受一次性赔清的这种赔偿,那样你很吃亏,你选按每年的治疗费,营养费,因伤亏损劳动能力费.这样赔才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01-30
同意上面的观点..
第3个回答  2007-01-31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