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盘的撤销办法

如题所述

《公约》第十六条规定:
(1)在未成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到达受盘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
a.发盘表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接受有效接受、有条件接受、逾期接受、撤回接受、有效接受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接受的条件为:
1.接受必须由发盘所指定的接受人作出。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3.接受必须与发盘条件相符。
4.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限内送达发盘人有条件接受
《公约》第十九条(2)款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改变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受。逾期接受按一般原则,逾期接受不能作为一项有效接受。但是如果发盘人同意并通知受盘人,则逾期接受属有效接受。如果逾期接受不是受盘人造成的,发盘人若不及时反对,逾期接受可成为有效接受。撤回接受根据《公约》规定,接受得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须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被送达发盘人。
接受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要撤回接受,必须于接受生效之前撤回,接受生效后,合同已经成立,所以接受是不能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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