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法与王权衰落的关系

如题所述

  到今天为止,英国都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它是700年来习惯法的总和,最早就追溯到《自由大宪章》。《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封建专制时期宪法性文件之一。习称《大宪章》。1215å¹´6月15日,英国贵族胁迫约翰王在兰尼米德草原签署的文件。文件共63条,用拉丁文写成。多数条款维护贵族和教士的权利。 

 

    主要内容有:保障教会选举教职人员的自由;保护贵族和骑士的领地继承权,国王不得违例征收领地继承税;

    未经由贵族、教士和骑士组成的“王国大会议”的同意,国王不得向直属附庸征派补助金和盾牌钱;

    取消国王干涉封建主法庭从事司法审判的权利;

    未经同级贵族的判决,国王不得任意逮捕或监禁任何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此外,少数条款涉及城市,如确认城市已享有的权利、保护商业自由、统一度量衡等。

自由大宪章是对王权的限定,国王如违背之,由25名贵族组成委员会有权对国王使用武力。自由大宪章后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建立法治的重要依据之一。 

 

英国不是成文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一般认为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宪法最早的组成部分,

    成文法:宪法性法律文件⑴标志着英国宪法产生的宪法性法律:

    ①《人身保护法》:1679年5月26日查理二世签署批准。全文20条,约4,000字,主要内容是:除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做出释放、逮捕或取保开释的决定;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

     

     â‘¡ã€Šæƒåˆ©æ³•æ¡ˆã€‹ï¼š1689å¹´10月23日威廉三世接受了国会提出的该法案,全文13条,约800字。其内容的核心是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同时,第5条规定了请愿权;第8、9条规定了议员的权利和自由;第10条规定了免受酷刑的权利等公民权利。

     

     â‘¢ã€ŠçŽ‹ä½ç»§æ‰¿æ³•ã€‹ï¼š1700年制定,1701年颁布,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保证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自由,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

     â‘µè‹±å›½å®ªæ³•å˜è¿æ—¶æœŸçš„重要的宪法性法律:

    ①完善议会制度:1911年《议会法》规定“上议院与下议院关联之职权”,而其实质是通过该法进一步削弱和限制议会上议院的权力,使上议院丧失了对下议院通过的一切决议的否决权,而只有延搁权。而1949年《议会法》又对延搁权进行了进一步的剥削和限制。 

     

    ②改革选举制度:第一,1918年《国民参政法》,是第一部选举法,全文5章47条25,000字。分别规定了选举权、登记、选举方式及费用、议员名额、通则,放宽了对选民定居期限的限制,第一次赋予部分妇女以选举权。第二,1928年《国民参政(男女平等)法》,对上法修正,使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第三,1948年《人民代表法》,废除前两法的有产者和大学生的复数投票权,统一了参加全国选举和地方选举的选民资格。

     

     â‘¢è§„范英国与自治领关系的法律:1931年《威斯敏斯特条例》等。 

    判例法:英国法院特别是高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些案例的判决和解释。

    习惯法:大多数是在立宪政治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经法院承认的宪法性法律规则。如关于国王的“国王统而不治”、“国王不能为非”;关于首相自行组阁等宪法的惯例  

 

    尊重传统,一方面是英国宪法的效力源泉。英国的宪法并不具有至上性,英国有的只是议会至上。英国宪法是一部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其中包括为数众多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以及宪法判例。这些以普通法律,政治习惯等方式表达出来的宪法与普通的法律和政治习惯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并没有区别,但是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却有相当大的差异。英国宪法不但具有通常的法律效力,而且更有超出一般法律的宪法性效力。它们高度稳定,一些著名的宪法性法律,如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历经数百年还一直是有效的法律文件。其神圣性远非普通的法律可比,甚至连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典也望尘莫及。而这种独特的状况恰恰是来自于对传统极端尊重的信念。

     é¦–先、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的权威来自于保守主义。英国宪法采用的是柔性修改方式。因此英国的宪法性法律在修改程序上与普通法律无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英国的宪法性法律会变动频繁。实际上英国的宪法性法律有相当高的稳定性,要对英国的宪法性法律修改的难度并不在那些规定了严格修宪程序的刚性宪法国家之下。1832年英国的第一次议会改革,辉格党首相罗素三次提交改革议案,并且一度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才通过了一部改革力度有限的《议会法》。尽管如此,托利党人仍不满意,断言它“将推翻等级制度和财产的所有天赋权利。” è¿™ç§ä¿®æ”¹çš„困难性并不是因为这些法律本身是宪法性的而不能随便修改。英国人把这些法律看作是历史事件的结果。每一部宪法性法律都是一个时期历史经验的总结。议会的作用只是把历史事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记录而已。这些事件是来自于历史选择的结果,它的意义也正在它的历史性。在保守主义者看来,正因为它是历史的,所以它也不容改变的。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的不同点就在于此:普通法律的权威是因为它是由议会制定的有强制力文件,而宪法性法律的权威是来自于文件所确认的事实本身,不仅仅是因为它是议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就像著名英国宪法学家詹宁斯所说“使威廉和玛丽而非詹姆士二世或自命为詹姆士三世的那个人成为君主的,是经革命承认的事实,而不是先前存在的一纸法则。” 

    其次、保守主义信念保证了英国宪法惯例的效力。宪法惯例作为宪法的一种表现形式,无论是在成文宪法国家还是不成文宪法国家中都会存在。宪法惯例只是人们在宪政实践中的一种通常做法。虽然对惯例的违反会带来严重的政治危机,因而都一般被各方所遵守。但是毕竟它的效力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所以宪法惯例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重要程度上都在各国宪法中都不占主要的地位。英国却恰恰相反。英国宁愿把许多重要的宪法问题交与惯例而不是法律去调整,如英国的虚君制,责任内阁制等等。英国的宪法惯例得到普遍遵守原因也在于对传统的尊重。惯例是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做法,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英国人尊重这些历史形成的习惯,并把其视为理所当然,把它作为宪法当然的一部分。而任意改变这些习惯的做法都会冒极大的政治风险。

     å°Šé‡ä¼ ç»Ÿçš„另一方面是带来了英国宪法形式上的稳定性。因为传统的原因,为了使变化更容易被接受,英国的政治革新一般都会打着复古的招牌。休。塞西尔指出“把政体结构的改变说成好像就是维护和恢复某种更古老和更纯粹的传统,这种做法在我国的全部历史上一直保持不变,并且在目前的各种争论中都可以看到。” è¿™ç§åšæ³•åœ¨ä¸€æ–¹é¢ä½¿å¾—英国许多古老的机构都得以保存下来,并且逐渐演变成为现代的国家机构,在政治制度上没有明显的断层。如英国的内阁便可追溯到中世纪的御前会议,其两党制也有三百多年历史。对此、西欧历史学家哈勒维评论说“英国是供宪政考古的博物馆,这里积聚了以往岁月的陈物遗迹。” è‹±å›½å›½å®¶æœºæž„的这种清晰传承使得宪法保持着形式上的相对稳定性。这样做的另一个后果是使英国宪法的内容与形式脱节。“旧瓶盛新酒”,“换汤不换药”是英国这种特性的写照。

    英国的很多机构已随着时间的流失丧失或者改变了它的原有功能。但是英国人并不急于把其废除,仍然还保留着原有的形式。英国的枢密院原来曾是英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构,但是光荣革命后,枢密院的权力不断下降,早已成为一个无足轻重的荣誉机构。现在的枢密院只剩下形式上的权力,但是英国人并没有废除这个机构,英国内阁的重要文件都要以枢密院的名义发出。同样,今天的英国女王已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虚君,但是仅从法律上看,英国的国王还是拥有巨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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